2021年成都落户政策

1、2017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 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人员入户须知

前置条件

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记录的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时间中最早者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成都住房租赁交易平台中记录的合同签订时间、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中最早者为准。

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27.82平方米/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记录的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信息查询记录》(30天内有效);(原件)
5、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购房的,提供房屋产权人缴纳满1年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明细查询单(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
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门楼牌号变更的应注明)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已到合同交房日期)。(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同一套住房,权属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申请办理一次购房入户。因购房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老年父母投靠。
2、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3、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办理调动、招录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

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本人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3、按权限调动、找录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中央、本省级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聘)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省组织、人社部门进行认证,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聘)的人员出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调动、招录(聘)的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应注明单位在蓉地址);(原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聘)的人员出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企业调动、招录(聘)的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出具报到证明(应注明单位在蓉地址);(原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本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聘)的人员出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组织、人社、主管部门调动、招录(聘)的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应注明单位在蓉地址);(原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4、办理离休干部入户

前置条件

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老干局出具的安置通知;(原件)
4、离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5、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

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市,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包括因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市的人员。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退(离)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6、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学生入户

前置条件

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学生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迁移证;(原件)
5、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7、办理原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

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不受派遣地限制;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籍一直在高校集体户(含肄业或退学)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因读书将户口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迁往地为成都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
4、毕业证(肄业的提供肄业证,退学的提供学校正式退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其中一方迁入我市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
1、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2、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8、办理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

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当年取得毕业证的)大专毕业生,可在取得毕业证的次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3、户口未迁到学校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省外户籍居民可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已迁到学校的提供迁住地为成都的户口迁移证;(原件)
5、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9、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复原干部安置入户

一、异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前置条件: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组织、人社部门安置通知书;(原件)
4、省(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安置工作的提供);(原件)
6、《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本人及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子女)的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提供);(原件)
12、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军单转的还应提供配偶军官证(随配偶安置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3、父母或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随父母或岳父母安置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4、子女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随子女安置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2、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二、回原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前置条件: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组织、人社部门安置通知书;(原件)
4、省(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安置工作的提供);(原件)
6、《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10、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2、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三、复员干部

前置条件: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复员干部,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复员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安置通知书;(原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的提供);(原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2、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0、办理军队退役士兵入户

前置条件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退伍(复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提供);(原件)
6、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2、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1、办理随军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

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12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人员。在军人使用的部队营房、或本人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随军报告审批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原件)
3、军官证、任职命令或团级以上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未成年子女随军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部队房管部门出具分房证明及派出所居住登记回执(入部队营房的提供)。(原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2、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配偶和子女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退(离)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
6、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8、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省外户籍人口可提供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其他相关必备证明(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1、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2、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

前置条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3、办理夫妻投靠入户

前置条件:市外人员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投靠人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是指在本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或办理结婚登记满3年且办理居住证、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且办理居住证,以申请入户之日起上溯计算。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靠人在本市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结婚或办理居住证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办理夫妻投靠,需夫妻双方均到场。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4、办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投靠父(母)的

前置条件:外地未成年子女,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应随拥有抚养权一方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籍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外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父母未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离婚的子女投靠拥有抚养权一方的(指生父或生母,下同),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变更抚养权的还应亲生父母双方到场提供变更抚养权协议书,一方不能到场的提供同意变更抚养权公证书(父母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父或母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二、投靠继父(母)的

前置条件:拥有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与本市人员再婚,未成年人本人或直接抚养人或继父(母)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未成年继子(女)投靠,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当面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籍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非婚生育提供出生证或亲子鉴定、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声明);(原件复印件)
6、未成年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或继父(母)的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同意投靠声明书(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签署提交)。(原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办理投靠继父(母)的,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5、办理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的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因购房、投资、纳税、引资、居住期满入户本市5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老年父母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老年父母和被投靠子女关于老年父母原籍身边无子女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5、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或被投靠子女住房的提供)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投靠人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6、办理收养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按收养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收养人产权住房提供)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收养人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收养人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收养人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提供)。(原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入集体户的,收养人应在本市住无房。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7、办理不适应高原气候需迁回原住地抚养的未成年人入户

前置条件: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其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父或母及被投靠人需同时到场提交申请);(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父母、未成年子女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证明及病情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8、办理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入户

前置条件: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本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赡养或抚养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孤寡老人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系孤寡老人的证明;(原件)
5、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或独子证、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公证书,或民政部门、法院关于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7、赡养或抚养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19、办理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前置条件:我市人员出国注销户口,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后申请恢复户口的。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 中国护照(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声明;(原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
1、本人到场办理。
2、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0、办理华侨回国定居

前置条件: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来蓉定居的华侨。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华侨回国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地户籍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
1、本人到场办理。
2、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1、办理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入户

前置条件:港、澳居民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并回本市定居的。台湾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并回内地定居的。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原件)
3、《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2、办理取得中国国籍外国人来蓉定居入户

前置条件:原外国国籍人员取得中国国籍并来蓉定居。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原件)
3、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3、办理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4、办理博士后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博士后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博士后证书或部、省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5、办理刑满释放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原籍系我市的刑满释放(含假释)人员,在申请入户前,持释放证明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释放、假释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原件)
3、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原件)
8、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
1、本人到场办理。
2、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3、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6、办理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市外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落户。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
1、 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 毕业证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属关系佐证材料(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落户集体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毕业证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学历在教育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cscserzsearch.cscse.edu.cn)无法核实的,申请人需提交学历认证书;
2、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3、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4、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相关政策同时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投靠入户。
5、本人到现场办理。
6、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7、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7、办理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非本市户籍留学回国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原籍地居民户口簿(省外户籍人口可提供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本人到场。
6、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8、办理技能人才入户

前置条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后,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原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属关系佐证材料(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落户集体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原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是指《个人或家庭房屋信息记录》);(原件)
5、集体户首页、空白内页。(单位或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原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人才资源社会保障大厦一楼);
4、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相关政策同时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投靠入户。
5、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6、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29、办理取得“蓉城人才绿卡”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取得“蓉城人才绿卡”非本市户籍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蓉城人才绿卡;(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30、办理取得居住证积分入户资格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取得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31、国内出生婴儿

前置条件:婚内新生婴儿入户。(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提供直接抚养方的);(原件和复印件)
5、直接抚养人(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非婚生育声明(非婚生育提供);(原件)
7、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亲落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入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原件)
9、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婚生子女应当有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入户手续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


32、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在国外定居和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后申请入户的。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网上下载)
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
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签署的选择中国国籍声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原件)
7、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入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提供)。(原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的父母双方应在本市无房。
2、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


33、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

前置条件: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
3、入户地住房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5、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备注:
一、住房证明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
1.城镇地区的提供: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
2.农村地区的提供:
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回执。
未拆迁无证住房: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回执。
已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回执。
3.公租房、廉租房提供:有效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仅限登记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居住登记回执》(需登记在公租房、廉租房处)、无房证明。
(二)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回执;
(三)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回执;
(四)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居住登记回执(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五)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回执。
二、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


34、申请设立集体户

前置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本市注册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集体户:集体宿舍或办公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入户人数应达10人及以上,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按注册地产权房屋、公司集体宿舍或办公房屋所在地顺序设立集体户。
大中专院校设立集体户按《成都市在蓉大中专院校户籍管理办法》执行。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产权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函(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2、本单位设立的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办公经营场所或集体宿舍的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原件)
5、落户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最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无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原件和复印件)